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纵览客户端7月27日讯(燕赵都市报纵览新闻记者 杨佳薇、张帆 通讯员郑晨曦、梅晓)今天,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《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助力渔业安全生产。《条例》突出渔船管理主线,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。
《条例》共8章65条,分为总则、渔船制造改造购置、渔船检验登记、渔船航行作业停泊、渔港服务保障、渔船安全事故防范和救助、法律责任等8个章节,实行船港人全要素、从出港到入港停泊全过程闭环管理,从渔船生产、渔港管理、渔船监督等各个环节加强规范,为促进渔业安全生产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。
河北是全国重要的沿海省份之一,省委、省政府高度重视渔业安全生产工作,目前拥有各类渔船7000余艘、渔港25座,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任务艰巨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汉春介绍:“渔业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,事关社会安全稳定。依法加强渔船管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、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具体举措。”
《条例》回应渔船渔港安全管理难点痛点问题。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、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,对渔船航行、作业、停泊和应急处置做了具体规定,明确了休闲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职责和应满足的具体条件。将定人联船、编组生产等行之有效的经验上升到制度层面,加大违法处罚力度,提高违法成本,推进依法治理。
在责任分工方面,《条例》将涉渔船舶修造联合监管上升到立法层面,明确了工业和信息化、渔业、渔船检验等主管部门的责任分工,建立溯源倒查机制,对渔船修造实现全过程监管。同时,增加了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,进行网格化管理,协助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等相关条款,更好地保障渔船渔港安全。
在渔业船舶改造方面,《条例》明确适用范围是本省辖区内渔业船舶的制造、改造、维修、使用、管理以及渔业港口的服务保障等活动。明确了改造捕捞渔船应当遵守不得超过批准的主机功率指标、不得擅自改变原船舶的作业性质和作业类型等具体规定。
在完善渔业船舶检验制度方面,《条例》明确了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和临时检验,强调营运检验的具体内容,明确渔业船舶实施强制检验制度,并对强制检验的分类和主要程序进行规范。
同时,《条例》强化港口建设的管理,明确禁止在渔港内有关区域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生产活动,并强调保护渔港的生态环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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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关全省7000多艘渔船!《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》9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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